深圳市圣爱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邯郸圣济肿瘤医院、深圳市圣爱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圣济肿瘤医院,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张秀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圣爱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科技路**厂房C104
法定代表人:郑晓天,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圣爱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圣爱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0民初4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作合同》第五条约定,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该合同所载“当地仲裁部门”并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该规定,上述协议因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而无效,故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可以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深圳市圣爱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坪山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