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2民辖终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
法定代表人王松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圣爱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
法定代表人郑铁,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圣爱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369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静
审判员 赵 楚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