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6民初6387号
原告:四川省太初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侯心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英彪,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川省洪雅县。
被告:成都威而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太初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威而信实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太初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太初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太初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太初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