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8419号
原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4层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煜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