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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睿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能四川能源有限公司(***四川能源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6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睿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办事处***一组1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能四川能源有限公司(***四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油篓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能四川西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西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油篓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2栋5楼501-5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系**父亲。 再审申请人成都睿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睿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能四川能源有限公司(***四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四川公司)、国能四川西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西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公司)、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国际公司)、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终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睿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违法。神华四川公司、西部能源公司、神华国际公司、众联公司明知案涉工程无合法审批文件,违法进行招投标,应向实际施工人睿成公司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未对项目、招标和转包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首先,神华四川公司与睿成公司有合同关系。根据(2018)**终97号民事裁定的认定,案涉工程的合同等文件全部由***签字,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睿成公司而非众联公司,故原审法院认定神华四川公司与睿成公司无合同关系,系事实认定错误。其次,案涉工程已竣工并移交,工程量结算已经西部能源公司、神华四川公司确认。案涉工程完工后,睿成公司的***以众联公司名义与西部能源公司办理了工程竣工移交,工程量得到了西部能源公司和监理公司的签证核定,并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工程移交后,实际施工人睿成公司将全部工程量结算清单提交给众联公司和神华四川公司,双方均无异议,结算报告经众联公司盖章确认,睿成公司亦向众联公司开具了部分纳税发票。原审法院未查明工程款的结算及神华四川公司和西部能源公司是否拖欠睿成公司工程款的问题,系事实认定错误。综上,睿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变更名称为国能四川能源有限公司,四川西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变更名称为国能四川西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睿成公司申请再审的核心是其要求神华四川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及西部能源公司、众联公司、神华国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一是原审判决认定睿成公司要求神华四川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是否错误;二是原审判决认定睿成公司要求西部能源公司、众联公司、神华国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是否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睿成公司要求神华四川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是否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睿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合同权利,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睿成公司要求神华四川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并无不当。 首先,睿成公司与神华四川公司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合同,无权以神华四川公司为合同相对人为由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等。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相关合同均由***作为众联公司代表与西部能源公司签订并加盖众联公司公章。众联公司又作为发包单位(甲方),与承包单位睿成公司(乙方)签订《御岭湾房屋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御岭湾房屋装修工程。本案中,与睿成公司订立书面合同的相对方为众联公司,而非神华四川公司。虽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终97号民事裁定认定睿成公司系家族公司,但***签订案涉工程相关合同时对外代表的是众联公司,而非睿成公司,且众联公司与睿成公司均系独立法人,不能据此认定睿成公司与神华四川公司之间建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其次,睿成公司并未依法请求神华四川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在一审法院已向睿成公司释明的情况下,睿成公司仍坚持主张合同相对人系神华四川公司,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睿成公司申请再审还认为二审法院未对项目、招标和转包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以及原审法院未查明工程款的结算及神华四川公司和西部能源公司是否拖欠睿成公司工程款等。本院认为,因睿成公司对神华四川公司的权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就上述事实未予查明及认定,并无不当。 (二)原审判决认定睿成公司要求西部能源公司、众联公司、神华国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是否错误 睿成公司申请再审认为西部能源公司、众联公司、神华国际公司明知招标项目违法而应与神华四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尽管睿成公司提交的《御岭湾客房布草采购合同》《御岭湾客房服务用品采购合同》《御景酒店门锁系统安装合同》《酒店家具加工承揽合同》等证据中,前三份合同系其与西部能源公司签订,但根据睿成公司提交的复印件记载的签订时间,前述证据均签订于一审诉讼前,睿成公司于再审审查时提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且前述证据与睿成公司要求神华四川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无关,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睿成公司关于西部能源公司、众联公司、神华国际公司明知招标项目违法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睿成公司要求西部能源公司、众联公司、神华国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综上,睿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睿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