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29号
原告:北京福地青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东辛屯村村委会西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
原告北京福地青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福地青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福地青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 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杰
书 记 员 孙 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