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民终3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市人民法院(2019)陕0881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各方当事人在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6元,减半收取372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