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1093四川万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扬中市全盛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093号
原告:四川万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92063995R,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德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全盛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6490845XA,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恒威新村5-01。
法定代表人:朱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万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全盛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2元,减半收取19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