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11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飞达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887638,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东余,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6882540T,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计云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68621U,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宫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靖江市飞达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靖江市飞达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82执1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浩平
审 判 员 蔡明义
审 判 员 郭满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葛玉婷
书 记 员 陈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