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飞达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5077靖江市飞达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威武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5077号
原告:靖江市飞达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西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东余。
被告:杭州威武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
法定代表人:刘进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飞达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威武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飞达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82元,减半收取1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成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陆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