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嘉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嘉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91民初1595号
原告:上海嘉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509号9幢420H室。
法定代表人:刘久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嘉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金乔街583号金湾创业大厦一区一幢521室。
法定代表人:胡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嘉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嘉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嘉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嘉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嘉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文峰
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
代理审判员  昂玉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