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5271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委托代理人:卓小杭,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康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5311050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许笑盈,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康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笑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对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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