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康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康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5271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委托代理人:卓小杭,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康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5311050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许笑盈,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康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笑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对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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