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5566号
原告:***,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九江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怡水园1号楼201。
负责人:范志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勇,男,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音,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564。
法定代表人:孙雪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虹,女,综合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男,运行经理。
原告***与被告九江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以下简称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被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勇、宋佳音,被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虹、许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与***公司连带赔偿我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 72 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与***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为北京市海淀区×1业主,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为发生漏水的×2室房屋产权方,***公司为万柳怡水园小区热力管理单位。2019年12月13日早晨,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工作人员发现202室卫生间小区热水管道出现明显渗漏,已从跃层卫生间大面积渗漏至客厅和储藏室,并形成积水。物业随即通知我×1室业主房屋漏水。我所有的×1室,在发生漏水时,刚完成重新装修,尚未搬家入住,室内所有家具家电和装修为全新状态。经我和物业以及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工作人员在×1室漏水现场共同查看确认,漏水和受损情况如下:1.跃层卧室、卫生间和走廊因正对×2室漏水点,漏水最为严重。具体损失为:1)地板大量积水,导致跃层卧室和走廊木地板10平米和踢脚线变形;2)天花板和墙面明显浸泡,多处开裂起翘;3)卧室实木门明显浸泡变形,已无法正常关启;4)卧室衣柜和卫生间卫浴柜进水,实木柜门变形;5)跃层卧室中央空调和墙面开关及电路过水,空调开机运行异响。2.厨房天花板漏水严重,水流从烟道检修口喷流而下,浸泡冲刷部分橱柜,地板积水漫至客厅木地板。具体损失为:1)被浸泡冲刷橱柜出现水渍浸泡痕迹和变形;2)厨房及相邻玄关天花板开裂;3)厨房实木门及门框、玄关包门以及相邻的次卧实木门底部因过水浸泡出现开裂变形。3.客厅多处浸水漏水,包括客厅主吊灯和射灯,电视柜后立面墙(该墙与×2漏水点附近直接贯通)。具体损失为:1)客厅地板约15平米因过水浸泡变形;2)客厅衣柜和电视墙木质墙板多处因过水浸泡变形;3)客厅天花板以及墙面多处开裂;4)客厅中央空调主机开机运行异响。漏水发生后,在万柳怡水园物业经理的协调见证下,我和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的代表许振进行了两次三方沟通。该两单位均确认漏水事实,但对于各自责任划分持不同意见,致使进一步沟通和赔偿无法继续进行。由于房屋漏水时处于全新状态,本着实事求是、补偿损失的原则,我要求该两单位对房屋漏水损失进行现金赔偿共计72 750元。
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辩称,我方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漏水位置是表前的分管道,热力公司应当承担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热力公司提到全包的情况,我们没有全包,我们图片显示,漏水位置是开放的。我们认为,我方没有过错和责任,这个漏水位置我们控制不了,即使我们关闭水阀,也控制不了漏水。我们房屋是空置状态,没有做任何的改动,水管是年久失修未维护自然老化导致的。
***公司辩称,2019年12月13日早上8:35左右我们接到物业电话,说报修×2房屋漏水到了×1房屋处,我们拆除了管道包封进行了维修。支管属于用户自有设施,维修费用应当是用户自行负担,我们收取了维修材料费后进行了维修,当天就修好了。漏水不是公共部分,支管道属于住户自用部分。根据相关规定,支管是用户自己的管道,漏水的时候我们经过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同意并支付费用后进行更换。我们维护共用管线,分支管线是住宅用户自己负责,没有表前表后的问题,出现漏水了应当通知我们报修,维修费用用户自己承担。用户不准封包设施和管线,封包之后导致管道上的问题无法及时看到,如果不封包,漏水现象可以早就发现。漏水是管道锈蚀导致的,管道锈蚀不是我们的责任,所以我们没有责任,应当由九江政府驻说联络处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系北京市海淀区×1房屋(以下简称×1房屋)的业主,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系北京市海淀区×2号房屋(以下简称×2房屋)业主。
***公司系万柳怡水园小区供热单位。
2019年12月13日早,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2房屋内热水管线发生漏水,水漫漏至***×1房屋,造成***房屋内装饰装修、设备等多项财产受到损坏。事件发生后,***虽就损失赔偿问题与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及***公司进行协商,但未果。
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确认漏水原因系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2房屋内热水管道因时间长、老化腐蚀导致,均表示无须进行漏水原因鉴定。同时,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与***公司均确认***所主张的财产损坏事实及损失维修费用为72750元。
另经本院据双方当事人提供涉事管线照片询问,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与***公司可确认漏水点位于竖向主供热管道向户内输送热水的横向分支管道上,依输送热水方向,分支管道热力计量表及控制阀门位于漏水点之后。另见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对上述供热管道进行了装修包封,但于分支管道计量表及控制阀门对应包柱位置开立有观察、维修口。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与***公司就上述供热分支管道维护、管理的责任分界存在意见分歧,虽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公司主张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对于供热管道的装修包封影响了对于管道的观察,存在未能及时发现隐患的过错,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对此不予认可,***公司未能就其主张向本院充分举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房屋内财产因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房屋内热水管道年久老化失修发生破裂漏水而损坏,***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与***公司对于漏水原因及***主张的财产损失金额均无异议,但就双方之间的责任界线划分存在较大意见分歧,且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已查明,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与***公司就热水管道破裂的位置无异议,即位于主管道向×2房屋输送热水的分支管道上,且位于分支管道向户内输送热水方向的户内专用控制阀门及计量表之前。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主张表前部分应由***公司负责,***公司则主张分支管道应由业主负责。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相关供热管理法规虽定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包括室内支管,但并未就所谓自用的界线作明确划分。故就现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与***公司之间争议,应当结合物权法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相关内容进行判断,即供热管道破裂位置虽位于支管道之上,却亦同时位于热水进入×2房屋以计量表及控制阀门为界之前,该破裂支管道在构造上并未独立于主管道且明确区分,在利用上亦缺乏独立性,无法排他使用,故仍应当界定为共有部分,该部分的维护、管理责任应当由供热单位***公司负责,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另***公司主张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因包封立柱而存在未及时发现隐患的过错,但包封立柱开立有维修、观察口,没有证据证明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存在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行为。故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对该事件不构成侵权,***公司作为供热单位对供热管道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对于年久失修并破裂的管道未尽到维护、管理的责任,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九江政府驻京联络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72 75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元,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黎 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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