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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8119号
原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564。
法定代表人:孙雪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刚,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公司支付2011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37654.2元;2、判令**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元。事实和理由:***公司负责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小区(以下简称涉案小区)提供供热服务,**为该小区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9.46平方米,供暖费标准为每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公司按照约定为涉案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仍未交纳2011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甲方(委托方)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受托方)***公司签订《燃气锅炉房及供热系统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约定:双方就千鹤家园各楼锅炉房及供热系统(含生活热水系统)、万柳怡水园锅炉房及供热系统(含生活热水系统)委托运营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千鹤家园位于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为2002年建筑,共八栋楼,每栋楼单独设锅炉房共八个,有生活热水供应。甲方将千鹤家园各楼锅炉房及供热系统(含生活热水系统)、万柳怡水园锅炉房及供热系统(含生活热水系统)委托给乙方运营管理,向其覆盖的供热区域提供供热服务。乙方运营管理范围包括各楼锅炉房、供热区域内热力管网、供热区域内所有建筑单体的供热系统(含生活热水系统)等。乙方按照北京市最新规定[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直接向用热方收取供暖费。
庭审中,经询,***公司称其自2011年开始为千鹤家园小区提供供热服务,并提供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证明,根据备案登记证显示供热区域为千鹤家园1号至10号楼、12号楼。
关于供暖费标准,经询,***公司表示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为30元每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
另查,**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9.46平方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公司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公司按照约定为涉案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应支付供暖费。现***公司要求**支付2011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37654.2元,**未到庭亦未举证证明其支付过上述费用,应承担继续支付的义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缺乏合同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37654.2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元,由原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7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谷培培
审判员  柯 岩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