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科朗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金科朗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1执恢10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科朗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2号楼B312。

法定代表人牛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城,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绿车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F3-182。

法定代表人杜凤臣,经理。

被执行人杜凤臣,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科朗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绿车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7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执异375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杜凤臣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科朗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29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绿车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杜凤臣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6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惠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