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26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科朗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3层B-312室。
法定代表人:牛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城,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苗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金科朗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榕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