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高执字第4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济**高新区颖秀路**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宇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伟力,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住济**市。
委托代理人郑超,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住济**市市。
被执行人北京金科朗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牛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成,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科朗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查明申请执行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 钊
审 判 员 崔 红
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