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民初5263号之一
原告江阴***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155394,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大园里路**。
法定代表人夏兴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海芳、刘原业,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鹳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20192000005310,,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
法定代表人华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鹳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阴***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鹳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鹳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鹳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5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05元(江阴***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谢冰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