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