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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平市天欣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