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7263号之一
原告:江苏江庆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宏大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大数据产业园A-9幢808室(CN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江庆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庆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保全费560元,合计1105元,由原告江苏江庆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