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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鲁源盐化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922民初2680号 原告:江苏立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城西湖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寿光市鲁源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侯镇丰台岭村南。 法定代表人:许明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利辛县永红建筑防水涂料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中町镇农民创业园。 负责人:***。 被告: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4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富阳向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横凉亭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东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滨海县八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扬州今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158号20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六合区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女,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江苏立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与被告寿光市鲁源盐化有限公司等10人(单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寿光市鲁源盐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辛县永红建筑防水涂料厂、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向新化工有限公司、扬州今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执字第01255号等《关于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拍卖价款的分配方案》中固废处置费80万元,不应优先提取和处置,应优先分配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6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限被告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垫付款5435125.59元及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20000元;对被告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等拍卖或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以外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房产和土地,拍卖价款为5164600元,该款不足以偿还原告的垫付款。拍卖过程中,竞买公告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在竞买须知中还告知,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2017年11月6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滨执字第01255号等《关于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拍卖的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将固废处置费、***等33名申请人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优先偿还,剩余拍卖所得均用于清偿抵押债权。2017年11月17日,原告认为该分配方案不合理和存在严重瑕疵,损害原告作为抵押权人的利益,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通知,以上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修正意见为由,通知原告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执行拍卖过程中,竞买公告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对拍卖物存在固废,竞买人应当视为已接受该标的物的瑕疵,法院不应再另行支付固废处置费,法院将固废处置费优先于抵押权人分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分配方案的不合理和瑕疵,导致原告的财产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寿光市鲁源盐化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辩称:由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利辛县永红建筑防水涂料厂、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向新化工有限公司、扬州今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14)滨执字第01255号等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拍卖价款的分配方案一份,其余未提交证据,仅是根据自身观点提出了相关辩解。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15)滨商初字第0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5435125.59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的利息(其中80923.91元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92029.71元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650631.21元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4611540.76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20000元;二、被告***、***、***、***对被告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及工业出让土地{滨国用(籍2007)第1969号、滨房权证滨海字第××号、滨房权证股字第××号}拍卖或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以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立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苏0922执102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对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立信公司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最终拍卖价款为5164600元,买受人及时将价款支付至法院标的款账户。本院在组织对涉案房屋交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原车间有化学品固废存在,会对环境造成高度污染,遂组织了包括原告立信公司在内的申请人对固废处置进行了监督,产生固废处置费用867515元。2017年11月6日,本院制定了(2014)滨执字第0125号等关于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拍卖价款的分配方案,将上述固废处置费用优先提取,原告立信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对分配方案不服,遂提出执行异议,但因其他申请人不同意原告立信公司提出的修正意见,故本院通知其限期提起诉讼。原告立信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固废处置费不应优先于抵押权人的债权进行分配;二是固废处置费应由买受人承担,不应另行支付固废处置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固废处置费是否应由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固废处置费是否优先于抵押权人的债权进行分配? 一、固废处置费应由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由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自己承担,相应的费用也应由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保护原则。对于原告立信公司提出,在本院的拍卖公告中已经注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故不应再支付固废处置费的辩解,本院认为,法院通过公开拍卖处置财产,是为了尽快实现财产变现,该拍卖和变卖过程同样应遵循法律和行政规定,依法进行拍卖处置,同样接受相关法律的制约,本案中,在对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进行交接过程中发现了存在固废,该固废具有环境污染性,需经专业处理,该固废的存在及危害性作为非专业人员无法预知,故已超出一般人对“瑕疵”的理解,应视为对合同的重大误解,作为买受人如果因购买行为而要承担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环境污染责任,明显显失公平,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同时,由于买受人已足额支付对价,为鼓励交易、维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固废的及时处置更有利于实现申请人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综上,对固废的及时处置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费用应由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二、固废处置费应优先于抵押权人的债权进行分配。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系为了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尽快实现申请人的权益。本案中,在法院组织拍卖后,对涉案房地产(厂房和车间)进行交付时,发现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固废没有处理。因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问题存在,而上述固废如不能处理,将无法对涉案房地产进行交付,但对涉案房地产固废的及时处置并及时交付房地产给买受人,将更有利于实现申请人的权益。故本院组织对固废进行处置,并接受申请人的监督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也有利于实现申请人的权益,更符合相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对固废处置系为实现全体申请人的权益而进行,属于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必须费用。再者该费用的产生也与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立信公司的房地产紧密相连,正是因为要将案涉房地产安全交付给买受人才产生了该费用,该费用也系因原告立信公司实现抵押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对抵押物的处置所产生费用,应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综上,固废处置费应优先于抵押权人的债权进行分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立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江苏立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89)。 审 判 长  黄亚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