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东大苏威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执字第015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4栋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大苏威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008号水月秦淮15号楼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兴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东大苏威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50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滨商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