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3811号
原告:詹克超,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合江县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江苏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詹克超与被告*义奎、被告江苏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詹克超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詹克超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克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计888元,由詹克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