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3811号
原告:詹克超,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合江县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江苏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詹克超与被告*义奎、被告江苏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詹克超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詹克超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克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计888元,由詹克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