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06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领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706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经查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关于返还涉案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本院已张贴迁出公告,可待时执行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雷书生
书记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