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06民特60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江苏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江苏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20年12月30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江苏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补偿***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
二、***同意接受一次性壹拾壹万捌仟元整(小写:118000元)补偿;
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再没有其他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江苏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尚贞华
书记员 赵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