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领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06执恢5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领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领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应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西路7号,建筑面积为5592.8平方米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领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应按照月租金65650元的标准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占有使用费,支付期限从2018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时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组织申请执行人江苏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领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西路7号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了现场交接。另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高 旭 审 判 员  杨 路
法官助理  程秀峰 书 记 员  朱庭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