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3民初271号
原告:***,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桔都大道千禧小区40号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0986392074。
法定代表人:余少君,系公司监事。
原告***与被告抚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尹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