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能电气有限公司

哈尔滨黑龙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博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4执异103号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博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黑龙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黑龙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本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黑龙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民终6867号民事判决书,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受理该案再审审查,案号为(2019)黑民申2107号。因此,哈尔滨黑龙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查明下列事实: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博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黑龙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作出(2019)黑0104执1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黑龙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期限为一年。
本案暂缓执行,自本裁定作出之日起,暂缓执行期间三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刘家喜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