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吉0194执116-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博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哈尔滨博能电气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3000元,上述款项被告在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173000元自2016年6月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15000元,至偿清所有货款;如任何一期付款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给付,则被告须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偿清剩余所有货款。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2632元,由被告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于****年**月**日出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博能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4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