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创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新创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2580号
原告:甘肃新创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新创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新创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新创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甘肃新创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有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牛婷婷
书 记 员 陈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