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2民初3444号
原告:文峰区相东租赁站,经营场所:安阳市文峰区聂村永安小区***排**号。
经营者:***,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园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任守发,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宋成贵,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文峰区相东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园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任守发、宋成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文峰区相东租赁站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峰区相东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峰区相东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计316元,由原告文峰区相东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敬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