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园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豫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新碧北方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11民初1828号
原告:河南园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豫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慧,河南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碧北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599号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与富源街交叉口鹏睿国际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园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豫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新碧北方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园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豫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新碧北方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园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园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豫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新碧北方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园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