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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9080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129号。
负责人:胡瑄,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增威,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该行员工。
被告:***,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保亿临湖(杭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723号越秀星汇中心19层1902。
法定代表人:莫剑荣。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保亿临湖(杭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