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4948号
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兵,男。
被告:北京多维艾斯特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园区)v>
法定代表人:薛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多维艾斯特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鲍丹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