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维艾斯特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多维艾斯特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财保1044号

申请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1158号。

法定代表人:袁会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瑾,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多维艾斯特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4号楼202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环岛西侧。

法定代表人:多维宽,总经理。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开公司)与被告北京多维艾斯特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艾斯特公司)、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川开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多维艾斯特公司、多维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 156 525.82元。申请人川开公司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川开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多维艾斯特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 156 525.8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罗红斌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焦美杰
书  记  员   叶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