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5791号
原告: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21030584P。
法定代表人:鉏新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中,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龙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耀城广场****-B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RW18L。
法定代表人:曾祥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龙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季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