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2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复兴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尹吉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峻岩,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熊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珍,女,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辉,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复兴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加问道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4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复兴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智加问道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第一期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1.2018年7月4日,**复兴公司与智加问道公司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书》,但直至**复兴公司起诉之日,智加问道公司都没有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如**复兴公司未收到结构设计方案等。且智加问道公司迟延提交方案,导致设计周期延误,严重影响**复兴公司后续参与展会进行正常推广的计划。根据智加问道公司提交的《项目设计需求》,其没有提交上述需求中所列明的任何一个成型的、**复兴公司认可的方案。如果不能提交**复兴公司认可的最终的设计方案,智加问道公司的工作内容无从体现。2.**复兴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智加问道公司分四次提交了提案报告,**复兴公司每次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了反馈意见。恰恰证明了**复兴公司及时对智加问道公司的提案进行了验收,但都属于验收不合格。第四次提案报告的反馈迟延,纯属于**复兴公司对智加问道公司的设计彻底失望,因此将之前的要求予以了重审,但智加问道公司没有任何回馈。3.**复兴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智加问道公司发出的《外观设计说明书》,不属于新的设计需求,更不能认定为给智加问道公司的履约造成障碍。该说明书是**复兴公司在验收时提出的反馈意见,属于针对智加问道公司的工作查漏补缺的行为。综上,智加问道公司没有按约如期完成设计方案,**复兴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智加问道公司辩称,不同意**复兴公司的上诉请求。首先,关于设计需求。产品设计从用户需求开始,用户需求是设计的源头。通常情况下,设计需求都由委托方提供。智加问道公司经过与**复兴公司沟通,针对其陈述的有关需求进行整理,形成了《项目设计需求》作为合同的附件,以后的设计工作都要围绕该需求进行,同时也是双方进行设计工作验收的标准。其次,**复兴公司两次提出了新的设计需求。双方于2018年8月23日形成的《沟通纪要》中对产品的需求群体和市场定位进行了变更。**复兴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智加问道公司发送了《外观设计说明书》,对手机支架功能上提出能供电的要求,同时为手机提供(有线、无线)充电等,这些在《项目设计需求》中没有相应的描述和要求,属于**复兴公司提出的新的设计要求,不属于智加问道公司延误设计周期。最后,智加问道公司依据合同高质量超额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外观设计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智加问道公司先是按期提交了三款设计方案供**复兴公司选择,在**复兴公司选定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其要求进行了四次修改,提交了六款修改方案。另外,在**复兴公司没有确定外观设计方案的情况下,智加问道公司不可能进行结构设计。**复兴公司认为智加问道公司没有提交结构设计方案,这是完全违背工业设计规律和设计常识的。
**复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复兴公司与智加问道公司签订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书》;2.智加问道公司返还服务费31200元;3.智加问道公司支付违约金23306.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7月4日,**复兴公司与智加问道公司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书》。该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标的:项目名称为“车载数据中心设备(终端设备主机+手机座)”,设计内容为“产品外观设计、结构设计”,技术要求“以**复兴公司的项目需求为准,详见附件1:项目需求书”,“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设计期限、设计计划及相关内容:项目设计期限为40个工作日,自**复兴公司向智加问道公司支付第一期合同款且向智加问道公司交付基础资料之日起计算;设计的第一阶段为外观设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提交3款方案供选;设计的第二阶段为结构设计,期限亦为20个工作日。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合同总价款为78000元,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复兴公司向智加问道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31200元;完成外观设计,设计方案经**复兴公司确认并签订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进行结构设计之前,**复兴公司向智加问道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31200元……第五条交付验收:双方应当在**复兴公司或智加问道公司的住所地向**复兴公司当面交付设计方案;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方案,**复兴公司应在讨论后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评审意见提交智加问道公司,如果**复兴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另行约定进行修改及交付的时间,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方案2周之内,**复兴公司必须组织验收,若**复兴公司不组织验收,设计阶段按通过处理,智加问道公司的设计周期相应顺延;如**复兴公司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一)**复兴公司的权利及义务:1.有权对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如提出的建议,构成一个新的设计要求,双方需就设计费的调整、设计时限的延长、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等,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复兴公司有义务对智加问道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结构设计方案及时反馈意见、签收确认,如3个工作日内既不签收确认书也无任何书面反馈意见及建议,则智加问道公司按照项目通过处理,**复兴公司有义务向智加问道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二)智加问道公司的权利及义务: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按照**复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制作,未经**复兴公司书面许可,智加问道公司无权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第八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智加问道公司设计周期延误,每日按应收取的阶段设计价款的千分之三向**复兴公司支付违约金;如因**复兴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智加问道公司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而导致智加问道公司设计天数增加,智加问道公司的设计周期相应顺延,不视为智加问道公司违约。第十条合同解除:**复兴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包括非因**复兴公司原因或不可抗力智加问道公司延迟交付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经催告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如因**复兴公司原因停止合作,**复兴公司应支付已完成的设计阶段相应款项。
合同签订后,双方以问答的形式完成《项目设计需求》,明确进行设计的是车载信息服务系统;市场定位为消费领域汽车后装市场;消费群体为20岁至40岁中青年有车一族、有汽车消费需求的人群,对互联网和互联网服务有一定认识,接受度高,对产品有一定实用性的功能要求,同时也关注其他方面,如社交、资讯等服务的人群;此次设计属于新产品开发;产品组成分为终端设备主机加手机座、方向盘无轮鼠标与无线耳机三个部分;产品以普适性的造型和用户体验为主。
2018年7月5日,**复兴公司与智加问道公司建立名称为“工业设计团队”的微信群,**复兴公司的代表王剑平、智加问道公司的涉案项目负责人宁珍均在该群中。双方在微信群的沟通中确认**复兴公司向智加问道公司提交了设计需求。**复兴公司向智加问道公司发送了支付第一期合同款的凭据照片。2018年7月6日,智加问道公司确认收到了第一期合同款。
2018年7月10日,智加问道公司在“工业设计团队”微信群中向**复兴公司提供了《镜头相关问题》《彩色液晶屏幕》《智能车载设备有关问题》等相关设计组件信息。
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5日,智加问道公司的宁珍向**复兴公司的王剑平通过QQ对话的方式提交了第一次提案报告。该设计方案共包含A、B、C三组设计。2018年7月25日,王剑平通过微信向宁珍反馈了第一次提案报告的意见,提出方案B的思路可以作为基本设计方向。2018年7月31日,王剑平等前往智加问道公司住所地沟通方案设计问题。
2018年8月10日,智加问道公司向**复兴公司提交第二次提案报告。该次提案报告的内容是针对第一次提案报告中方案B的优化设计。2018年8月14日,宁珍应王剑平之请求,重新提交了文档性描述的第二次提案报告。2018年8月23日,**复兴公司与智加问道公司就第二次提案报告进行了沟通,智加问道公司将该次沟通内容整理为《沟通纪要》。随后,王剑平与宁珍进行了单独沟通。
2018年9月7日,宁珍通过QQ对话的方式向王剑平提交了第三次提案报告。第三次提案报告中,包含方案A、B两款设计。当日,王剑平建立名称为“帜驾终端工业设计交流组”的微信群,告知智加问道公司:腾经理负责项目运营。腾经理向智加问道公司发送了关于第三次提案报告的反馈意见。
2018年9月17日,智加问道公司通过“帜驾终端工业设计交流组”微信群向**复兴公司发送了第四次提案报告,对第三次提案报告中的方案A、B进行了改款。2018年9月18日,**复兴公司通过“帜驾终端工业设计交流组”微信群向智加问道公司提交了关于第四次提案报告的反馈意见。
2018年12月5日,**复兴公司的江鹏与智加问道公司的宁珍见面后加为微信好友,双方就设计需求再次进行了沟通。2018年12月12日,智加问道公司的温燕燕通过微信与江鹏沟通尽快提交新的设计需求,江鹏提交了《外观设计说明书》,再次提出新的设计要求。2018年12月24日,**复兴公司通过微信向智加问道公司询问设计进程,随后至2018年12月28日,双方通过微信进行了沟通。至2019年1月,双方开始协商终止合同事宜。2019年1月15日,**复兴公司提出要宁珍与温燕燕来**复兴公司处沟通合同终止相关事宜,双方就通过订立终止协议的方式解除《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书》形成一致意思,但均未在庭审中说明或举证证明终止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复兴公司与智加问道公司签订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依约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智加问道公司是否拖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设计周期延误;二、**复兴公司是否按约组织验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一、智加问道公司存在拖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设计周期延误。
智加问道公司负有按约定的方式、数量、时间提交设计方案的义务。该义务要求以电脑现场演示的方式提交、需提交三款方案、设计周期自起算之日起不长于20个工作日。
从提交方式来看,合同约定双方以智加问道公司通过电脑现场演示的方式提交甲方讨论,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通过微信、QQ等电子即时通讯方式进行提交均为双方认可,故一审法院认为智加问道公司的历次提交方式均无不妥。
从提交数量来看,合同约定第一阶段应提交三款方案,智加问道公司在第一次提案报告中已经完成三款设计,随后按照**复兴公司的指示,进一步修改,前后共完成六款方案,已满足了合同要求。故一审法院认为智加问道公司提交的数量亦无不妥。
从设计周期来考察。1.《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书》于2018年7月4日签订,双方确认2018年7月5日或之前,**复兴公司已经支付第一期付款,并确认了设计需求。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5日,智加问道公司向**复兴公司以QQ对话的方式提交了第一次提案报告。即使从最有利于**复兴公司的角度出发,以2018年7月4日为起算点,以2018年7月25日为提交点,设计周期为15个工作日,符合合同约定。2.合同约定**复兴公司认为智加问道公司的设计不符合要求时,双方另行约定进行修改及交付的时间。实践中,修改所需要的时间未必短于重新设计所需的时间,特别是委托方提出新需求时。双方未另行约定修改周期的长度及起算点时,申诚信原则之义,依“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应当以智加问道公司收到**复兴公司修改意见之日为起算点,以20个工作日为设计周期作为修改及交付的时间。2018年7月25日,**复兴公司向智加问道公司反馈第一次提案报告提意见,2018年8月10日,智加问道公司向**复兴公司提交第二次提案报告,设计周期为12个工作日,符合合同约定。3.2018年8月23日,双方就第二次提案报告进行了沟通,形成《沟通纪要》。2018年9月7日,智加问道公司向**复兴公司提交了第三次提案报告。设计周期为12个工作日,符合合同约定。4.2018年9月7日,**复兴公司向智加问道公司反馈第三次提案报告提意见。2018年9月17日,智加问道公司向**复兴公司发送了第四次提案报告。设计周期为7个工作日,符合合同约定。5.2018年9月18日,**复兴公司向智加问道公司提交了关于第四次提报告的反馈意见。智加问道公司当即表示,**复兴公司意见反复,应从第四次提案报告中的两款方案中选择一款,以加快进度。随后至2018年9月26日,**复兴公司提供了其认为具有借鉴意义的其他产品设计,并向智加问道公司索取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提案报告。之后**复兴公司就案涉项目设计再无表示,直至2018年12月5日提出了新的设计要求。**复兴公司提供产品设计并索取了之前提案报告的行为表明,对于智加问道公司要求其明确下一步修改的基础方案之要求尚在考虑中,即**复兴公司尚未对第四次提案报告提出最终的反馈意见,直至2018年12月5日。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合同诚信履行的原则,**复兴公司有义务与智加问道公司就设计方案的修改进行积极协商,以推进项目设计进度;长达71个工作日后才给出新的设计需求,给智加问道公司的履约造成障碍。6.2018年12月5日,双方已经产生矛盾,同时仍未另行约定进行修改及交付的时间。按照20个工作日计算,该次设计周期的最后一日为2019年1月3日。当日,智加问道公司未能如期履约,违约情形持续至2019年1月20日后。故一审法院认定智加问道公司拖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设计周期延误,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该项违约对应的责任是向守约方支付应收取的阶段设计价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
二、**复兴公司未按约组织验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复兴公司负有按约定及时组织设计方案的验收、意见反馈的义务。《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方案,**复兴公司应在讨论后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评审意见提交智加问道公司;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方案2周之内,**复兴公司必须组织验收;如**复兴公司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该项约定中“2周”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的起算点均无约定;双方就该部分并无其他相关约定,在实践中也未形成交易习惯。故一审法院认为,**复兴公司负有在收到设计方案后合理时间内向智加问道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的义务。参考“通过电脑现场演示方式提交……讨论,……应在讨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评审意见提交……”之规定,**复兴公司在讨论完收到的设计方案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即可形成并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又考虑到甲方反馈意见的实践情况,故该合理时间一审法院酌定为六个工作日。从反馈方式来看,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交;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通过微信、QQ等电子即时通讯方式进行提交的行为也为双方所接受,故一审法院认为**复兴公司的历次提交方式均无不妥。对于第四次提案报告的反馈,**复兴公司用时两个月又五日,显然超过合理时间。**复兴公司未及时组织验收、未完全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的行为,导致设计成果未通过验收、智加问道公司缺乏履行修改设计方案义务的前提。即便从证据中不能看出智加问道公司对该反馈周期过长的异议,但从2018年12月5日及以后的当事人双方沟通情况来看,主观上双方关系紧张,影响到了设计工作的开展;客观上,不能苛求智加问道公司在长时间得不到**复兴公司反馈的情况下,不开展其他业务活动;因此**复兴公司对智加问道公司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亦负有相当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复兴公司未按约组织验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构成违约。双方违约,当事各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违约金,双方责任相抵。故对于**复兴公司请求智加问道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由于**复兴公司没有认可任何一款设计,最终设计没有完成,不存在**复兴公司所选定的设计方案,智加问道公司也不负有提供ID效果图和产品外观设计3D设计方案的义务。尽管《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书》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但双方就合同解除明显达成一致意思,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合同虽然解除,由于智加问道公司为履行合同而付出了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成本,理应获得相应的研发费用及报酬。《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书》关于各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既包含了研发费用,也包含了报酬。故对于**复兴公司请求智加问道公司返还服务费即第一期付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复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复兴公司(甲方)与智加问道公司(乙方)签订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第一期付款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第二期付款在乙方完成外观设计、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并签订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第三期付款在乙方完成结构设计、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并签订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
2018年9月18日,在“帜驾终端工业设计交流组”微信群中,**复兴公司称:“经过充分的讨论与论证,基本锁定在A、B两款,关于A、B两款的修改与细化的建议如下:”随即**复兴公司发送了关于第四次提案报告的反馈意见。智加问道公司称:“我真的不能再改两款啦,您那边重(从)A、B选一个吧,我再来细化。”**复兴公司称:“我将您的意见反馈一下。”2018年9月19日,**复兴公司在微信群中发送了图片并称“上面几张图对于今后丰富产品线思路有借鉴意义。”2018年9月26日,**复兴公司要求智加问道公司提供全部提案报告。2018年12月5日,双方见面沟通。2018年12月12日,**复兴公司向智加问道公司发送了《外观设计说明书》并称:“如果在(再)有变化,也就是很小的了。”该说明书中增加了一项“为手机提供(有线无线)充电”的功能要求。2018年12月28日,智加问道公司称可于2019年1月10日提交设计方案。2019年1月15日,**复兴公司要求智加问道公司见面协商合同终止事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智加问道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产品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依据**复兴公司与智加问道公司签订的本案合同内容,该合同应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双方签订本案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合同内容不存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之情形,故本案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二、智加问道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1.关于**复兴公司主张智加问道公司迟延提交设计方案构成违约是否成立
首先,本案合同第三条约定外观设计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第五条交付验收约定针对**复兴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双方另行约定进行修改及交付的时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此未另行约定。因此,智加问道公司进行设计修改的期限亦应确定为20个工作日。从智加问道公司前四次提案报告的提交时间来看,均未违反期限约定。
其次,针对**复兴公司的第四次反馈意见,智加问道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要求**复兴公司选定一种方案以便加快进度,从目前证据来看**复兴公司对此未予明确回复。考虑到智加问道公司第一次至第四次提案报告的提交时间已近两月之久,在**复兴公司仍要求智加问道公司继续对两种方案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智加问道公司提出**复兴公司选定一种方案再进行下一步工作属于合理要求。本案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双方密切合作,**复兴公司作为委托方有权对设计方案提出建议,但亦应及时履行必要的配合义务。从目前证据来看,**复兴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要求智加问道公司提供了全部提案报告后,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才再次沟通。双方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未进行沟通不符合常理,显然双方委托关系建立的信任基础已逐渐瓦解。综合上述因素,智加问道公司针对第四次反馈意见虽未再提交设计方案,但**复兴公司亦存在一定的责任,故不宜认定智加问道公司单方存在违约行为。
最后,**复兴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智加问道公司发送了《外观设计说明书》,其中增加了一项“为手机提供(有线无线)充电”的功能要求。**复兴公司主张上述内容不属于新的设计要求,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本案合同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复兴公司提出的建议如构成一个新的设计要求,双方需就设计时限的延长、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等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从目前证据来看,智加问道公司提出2019年1月10日提交提案报告,**复兴公司对此未予回复,而是于2019年1月15日提出见面协商合同终止事宜。由此可见,针对2018年12月12日新的设计要求何时交付设计方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无从谈及智加问道公司是否存在迟延提交设计方案的违约行为。
2.关于**复兴公司主张智加问道公司没有提交其认可的全部设计方案构成违约是否成立
首先,**复兴公司委托智加问道公司技术开发内容包括产品外观设计和结构设计,根据双方约定的设计周期以及分期付款方式,应先完成外观设计再进行结构设计。但双方在外观设计阶段即产生纠纷且**复兴公司已提出终止合同,故智加问道公司未完成结构设计不构成违约。其次,考虑到外观设计的标准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故不能仅因未获得**复兴公司的认可而否定了智加问道公司提交的四次提案报告,更不应简单地以是否获得**复兴公司认可作为判断智加问道公司是否违约的依据。因此,**复兴公司主张智加问道公司没有提交其认可的全部设计方案构成违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复兴公司主张智加问道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复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复兴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菁
审 判 员 罗 珊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雨晴
书 记 员 杨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