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与炎黄东方(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民初15870号
原告: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主楼(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熊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辉,北京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炎黄东方(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公园路****901-907
法定代表人:袁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璞,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炎黄东方(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崔树磊
审判员  巫 霁
审判员  裘 晖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