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朕博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锡朕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55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兴塘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朕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虹路58号优谷产业园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无锡朕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