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55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兴塘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朕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虹路58号优谷产业园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无锡朕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