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5民初3089号
原告: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A栋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