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铂尔怡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铂尔怡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铂尔怡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晨晖路88号1幢425室。
法定代表人刘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佳祥、王欣,均系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1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6)苏02民特26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418.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和其它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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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闵仕君
执行员  朱 明
执行员  李锡胜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