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铂尔怡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铂尔怡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民特269号
申请人:上海铂尔怡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晨晖路******。
法定代表人:刘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div>
申请人上海铂尔怡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尔怡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铂尔怡公司要求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163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163号裁决予以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超
审判员 苏 强
审判员 酆 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