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51民初6098号
原告:上海明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崇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颖,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卫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明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太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洪 珏
审 判 员 方 产
人民陪审员 陈柳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学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