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121执1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日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676008-5。
法定代表人:宋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收入168151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翠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