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家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水陆街41-3-1号。
法定代表人:孙家清
被执行人: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体育馆路特1号。
负责人:高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0106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家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525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7178元(自2018年6月18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14日止)、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21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名下164134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收入及相应的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