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06民初418号
原告:**家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水陆街41#3-1。
法定代表人:孙家清。
被告: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昌区体育馆路特1号。
负责人:高林。
原告**家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家清公司)与被告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简称***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家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家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立即支付家清公司保洁服务费15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家清公司系***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的清洁服务供应商,自2017年5月至今,***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累计拖欠家清公司保洁服务费152500元,经家清公司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家清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未作答辩。
家清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日常保洁外包服务合同、地毯清洗及石材保养合同书,用以证明***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委托家清公司为其提供日常保洁、养护服务。
2、企业对账单、对账单回执,用以证明截止2017年9月30日,***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尚欠家清公司保洁服务费152500元。
3、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以证明家清公司为本案支付公告费56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17日,家清公司(乙方、承包方)与***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甲方、发包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酒店提供日常保洁服务签订《日常保洁外包服务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以下内容:一、保洁范围:甲方外围、1-3楼楼梯、电梯、前台、走道地面、休息区、大餐厅、客房、每天清洁大厅玻璃门、定期大扫除、定期高空除尘、每月清洗玻璃等保洁工作。二、甲方责任:3、负责派员监督乙方承包范围内的保洁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以便处理。对乙方合理的要求及建议,甲方认可后应予以全力支持。4、甲方专职管理员应每日不定期对保洁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考核方法见保洁卫生检查标准表)。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撤换不称职的保洁员。三、乙方责任:1、乙方派驻甲方的保洁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的管理,保洁人员属于乙方员工,由乙方支付工资及相关福利。2、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保洁管理员,负责内部保洁人员管理及协调工作。乙方的工作人员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检查和监督,乙方对甲方所发出的问题整改通知书要及时处理。四、保洁服务费用:(包含人员工资、服装、设备、材料消耗费用、管理及税金等费用)。每月包干总价22000元/月。五、保洁服务费及付款方式:(人员工资、保险费用、管理及税收等费用)。1、每月保洁费:22000元/月。2、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对本月保洁服务费用核对无误后,乙方每月5日前开具结算发票,甲方需在15日前付清上月保洁服务费用。3、甲方不得拖欠乙方每月保洁服务费。如果甲方连续叁个月未付清乙方保洁服务费,乙方有权停工或终止合同,但必须结清服务费。六、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2、在合同有效期内,任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中止合同,如果任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需提前贰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均须赔偿对方损失相当于贰个月服务费金额。3、如甲乙双方因为本方的原因,而给对方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经过双方的协商同意,责任方应予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补偿。
2017年2月20日,家清公司(乙方、承包方)与***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地毯清洗及石材保养合同书》。该合同书主要约定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概况:1、工程项目名称:湘鄂情酒店;2、工程项目地点:洪山广场地铁E出口。二、清洗范围:湘鄂情酒店,地毯及大理石地面等。三、保养服务费计算:包干总价8500元/月。四、服务费用:(人员工资、保险费用、管理及税收等费用)。1、保养服务费:8500元/月。2、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对本月保养服务费用核对无误后,乙方开具结算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须在7个工作日付清上一期保养服务费用。五、甲方责任:1、甲方免费提供乙方保养所用水、电及机械设备等;2、甲方免费提供停放工具材料的房间一间;3、负责派员监督乙方承包范围内的保养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以便处理。对乙方合理的要求及建议,甲方应予以全力支持;4、甲方须定期跟踪,检查乙方人员、工作现场及定时验收乙方所保养部分;5、如有重大活动,需进行大规模的清洗工作,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6、甲方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合规范要求,有权对乙方发出问题整改通知书监督乙方改进到位。六、乙方责任:1、乙方必须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管理规定;2、乙方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水电、建筑设计等原因,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3、乙方必须在保证保洁区域干净整洁,环境美观,通过保养延长甲方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4、乙方管理好员工并严格要求其遵守规章制度,维护甲方一切公共设施,损坏东西照价赔偿,绝不允许有挪用及偷窃行为。如有发生,乙方将承担陪偿责任;5、乙方保管好甲方提供所需机器设备、工具、材料,按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并严守有关安全作业规定;6、乙方的工作人员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检查和监督,乙方对甲方所提出的问题整改通知书要按时整改到位;7、严禁盗窃,一旦发现此类情况,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责任。七、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2、在合同有效期内,任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中止合同,如果任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需提前2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均须赔偿对方损失相当于2个月服务费金额;3、如甲乙双方因为本方的原因,而给对方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经过双方的协商同意,责任方应予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补偿。
2017年9月23日,家清公司向***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出具了加盖其公章的《企业对账单》,主要内容为:“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现对本公司应收账款定期核对,至2017年9月30日止,贵公司尚欠我公司劳务费人民币152500元整。请予核对,并在回执上填上金额,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寄回本公司。”同日,***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向家清公司出具了加盖其公章的《对账单回执》,内容为:“**家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公司财务核对,至2017年9月30日止,我公司尚欠贵公司劳务费人民币152500元整。核对单位: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盖章:公章或财务章)。”
***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至今未向家清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家清公司为本案支付公告费560元。
本院认为:家清公司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已提供日常保洁外包服务合同、地毯清洗及石材保养合同书、企业对账单、对账单回执等证据加以证明;***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放弃反驳权、举证权、质证权;家清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家清公司与***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签订的日常保洁外包服务合同、地毯清洗及石材保养合同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
***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已签订日常保洁外包服务合同、地毯清洗及石材保养合同书,委托家清公司为其提供日常保洁服务,但未依约付清家清公司保洁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家清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家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服务费15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35元,由被告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慧明
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
人民陪审员 汪汉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