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046号之一
申请人:成***宇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兴光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宇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兴光华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成***宇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兴光华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宇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兴光华管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荷花池支行的账户(150205878)内的存款,限额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成***宇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