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济宁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1665号
原告:***,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济宁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中德广场****。
法定代表人:邵超超。
第三人:国宪坤,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济宁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国宪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号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24,550元,工资款16,000元(江南春美食街),工资款7080(鲁西监狱),合计47,63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合同,被告将位于琵琶山路舜泰园7号楼204房屋装修承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工程单价12,250元不含增项,后再合同履行中,第三人作为被告代表,于原告约定增项,增项工程合计12,300元,以上两项合计24,550元。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完成装修工程,但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后被告又让原告继续负责鲁西监狱的零工,原告二人分别施工,人手不够时,原告又找的案外人帮工,合计46个工及租车费180元,两项合计7,080元,完工后,被告未予支付工资。后又让原告继续参与江南春美食街的装修,被告代表(即第三人)承诺给付原告两人16,000元工资,工程完工后,被告依旧不予支付装修费用与工资,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济宁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第三人国宪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及被告自愿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中的甲方为济宁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为济宁市任城区中德广场****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琪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