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06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东风路南段路东(前张村市建四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志敏,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06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60000元。因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5月23日、2019年6月21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1040.46元存款,已划拨至法院账户,该款已被申请人领取。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豫E×××××号昌河牌汽车一辆、豫E×××××号松花江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将上述车辆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干警到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调查该公司经营情况及查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敏,经查找,该公司已不在安阳市高新区东风路南段路东(前张村市建四公司院内)经营,且未能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五、本院已向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040.46元,本案债权尚余358959.5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506执1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洪波
审判员 曹欢庆
审判员 李志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