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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高新区宏大铝材经销处申请执行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06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高新区宏大铝材经销处,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与文昌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安阳市高新区恒源建材大世界。组织机构代码:L1446769-1。
代表人:***,该经销处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东风路南段路东(前**)。组织机构代码:1721908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阳高新区宏大铝材经销处申请执行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3日、2018年7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布限制高消费。
4、本院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
5、上述案件的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与申请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